10月23日,柳林县公安局柳林镇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柳林县一KTV,有两名外国籍女子陪唱,柳林镇派出所联合出入境管理大队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经查:泰国籍两女子持免办签证入境中国后,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11日,来到柳林某KTV打工,属于非法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两名外国籍女子分别被柳林县公安局依法处以五千元人民币的处罚。

普法时刻:

什么是非法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非法就业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认定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是指在劳动单位或者个人与不符合就业规定的外国人之间居间介绍或者其他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行为。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认定及处罚:

(一)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聘用超出工作许可期限地域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单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过的;

(四)违反勤工助学岗位范围和时限的规定聘用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五)其他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警提醒:法律高压线触碰不得,以身试法,法律绝不容情,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来源:山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