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随着老年人经济条件的改善,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也亟待充实。帮助老年人更新知识结构,将促进老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帮助他们与时代共同进步,助推“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
季女士今年满60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为充实自己的老年生活,她打算去外地上老年大学。季女士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子女后,没想到却遭到子女的反对。他们认为季女士没有必要继续学习,而且一个人去外地他们也不放心。为此,他们给季女士设置了很多障碍让其放弃上老年大学的想法。苦恼不已的季女士找到律师咨询,想了解子女阻拦其上老年大学的行为是否违法。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李妍菁表示,国家支持老年人为丰富晚年生活或为了完成学业继续接受教育,因此,季女士有权选择自己生活和继续学习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也不得剥夺这种权利。季女士的子女阻拦其上老年大学属违法行为。
社会各界应该从哪些层面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促进老年教育发展,助推“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李妍菁认为,律师可以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定期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活动,向老年人及其家属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老年人教育权益的条款,还可以制作通俗易懂的法律宣传手册在社区、养老机构等地发放。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在其权益受侵害时,可提供法律援助,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建立专门针对老年人权益纠纷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老年教育机构应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合理设置课程,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提高老年人的学习兴趣和效果。同时,应加强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对教师进行老年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培训,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老年人教学需求。社区与社会组织应积极组织各类老年教育活动,开展社区健康讲座、法律知识普及等活动;利用社区闲置空间,设立老年学习室、活动室等,为老年人学习提供便利。”李妍菁说。
本报记者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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