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社、司法部
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这是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一次重要修订。此次修订着眼于解决仲裁制度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
修订草案共8章91条,对仲裁法作出45处调整,新增15个条文,修改30个条文,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仲裁工作坚持党的领导。
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包括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特别仲裁”制度、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投资仲裁等。
三是提高仲裁公信力,包括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防范虚假仲裁等。
四是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明确通过网络进行仲裁的法律效力、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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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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