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戴安全头盔,把工地上常见的安全帽作为替代品佩戴,最终加重了事故造成的伤害,这种情况下,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为交通事故中未正确佩戴头盔致颅脑损伤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就案涉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中张某和黄某负同等责任。后黄某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根据监控视频,黄某只佩戴了工地安全帽,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帽在交通行驶中起不到保护头部的作用,可见黄某对受伤结果自身有过错,理应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地安全帽对工业生产中工人的头部受坠落物冲击伤害时起防护作用,而安全头盔能在头部保护区域受各方向冲击时能起防护作用,除了缓冲直接撞击外,还需要经得起高速摩擦的考验、减少骑行时迎面气流和杂物的干扰。两者的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性能不同、保护范围更是不同。相比之下,安全帽所能承受的撞击面及其缓冲力比头盔要小。所以,佩戴安全帽不能完全代替头盔的保护作用。
本案中,黄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仅佩戴工地上使用的安全帽,客观上加重了颅脑损伤后果,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故法院应当考虑黄某的行为对自身损失的扩大,酌定其自担部分责任,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与法条
安全帽≠安全头盔
切勿佩戴“应付式”头盔
骑乘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不仅是城市文明的一个标志,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要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受害人依过错自担责任既是法定过错责任的本质要求,也是对驾驶人、乘坐人员遵守基本道路交通法规的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文字:久隆法庭 尹泽
▌责编:综合办公室 徐越
▌审核:陈南松
▌终审:周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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