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乐平市某小区,一名7岁女童搭乘电梯时,突然遭到同一电梯内一名14岁男孩刘某某捂嘴猥亵。刘某某将女童拖出电梯,意图继续行恶,由于有其他邻居路过,才仓皇逃跑。

女童家属报警后,刘某某被行政拘留,但根据受害女童家属反映,因其未满14周岁,不必负刑事责任,很快又被释放。

这个案件,再一次刺痛了人们的神经。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本意是为了保护年幼、心智不够成熟,误入歧途但并非无药可救的孩子,但落到现实里,保护的往往却是一些早熟、冷酷、残忍,对规则了如指掌的恶魔。这一部分明了规则的小恶魔,甚至在刻意地利用这种“红利”。

2009年5月,发生在大连某小区的未成年人杀人案正是典型的例子。13岁的蔡某某意图侵犯同一小区的一名10岁女童,女童拒绝后,蔡某某残忍地将她杀害。

更令人发指的是,案发之后,蔡某某若无其事地假装帮忙寻找、起哄,几乎得意洋洋地在班级群里再三强调:“我还不满14周岁。”的确,被捕归案后,蔡某某仅被判决收容教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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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经历一些案件的教训之后,结合现实的情况,中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近年已经有了修订,实际上年龄已有一定调整。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罪行,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要负一定刑事责任。相当于把刑事责任年龄到14岁一刀切,降到12到14之间。

这样划定是不是适应现实的情况,我认为未来还是需要根据实践的情况去调整。

而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其本人也许可以免于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述蔡某某的案例中,法院便判决蔡某某家长民事赔偿128万。我认为相关媒体,应该加强这些惩罚的报道,才能够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起一定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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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我个人有一些想法,也许不太主流,分享出来探讨一下。

中国传统上对孩子的性教育是倾向于保守、不谈论的,我认为这种策略整体上是没有问题,甚至实际上是积极的,但有些细节还是值得讨论与调整。例如对于青少年自慰的问题,传统的教育在这方面的提示,是比较消极的,强调其对精神与身体的损害,这其实不太正确。

事实上孩子成长到一定年龄,性成熟是客观现实,不会因为成年人假装看不到而不存在。就和人饿了需要吃饭一样,这些欲望需要释放的正常渠道,而自慰事实上就是他们采取的正常渠道之一。不懂得自慰的青少年,反而因为欲望累积、过度压抑,加上自控能力不成熟,而变得异常危险。

传统教育过于强调自慰的坏处,事实上加重了青少年的精神负担,也并不客观。务实地引导孩子认识自我,把自我满足视为正常的事。正常地释放欲望,反而可以让这个阶段的孩子更正常一点,更少危险,尤其是男孩子。

当然,这个责任,学校未必独自负担得了,也需要家庭教育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