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行政法益,不同的行政机关能否根据各自的法律规范分别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近日,潮州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倾倒固体废物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案,认定此类情况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图源网络
陈某坚自2019年开始至2021年9月,他同雇佣的三名司机分别驾驶两辆泥罐车运输泥浆,从潮州市湘桥区辖区内的乡镇及周边的打桩工地运输到一后山山地进行倾倒,倾倒泥浆总占地面积130m×80m(约10400平方米),淤泥深度约2m,约2万余吨。2022年1月7日,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依法对陈某坚处以行政拘留15天。
2022年6月9日,湘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简称“城综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坚存在随意倾倒建筑泥浆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477865元,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陈某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及没收违法所得477865元。
陈某坚认为城综局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及不应将其合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遂诉至湘桥法院,请求撤销城综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城综局与公安机关对陈某坚分别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不同职能部门对陈某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同种类的处罚方式,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原则;陈某坚作为自然人,不具有相应处置建筑垃圾的资质,其运载建筑泥浆后进行倾倒,该“运载”行为应属于违法行为,由此通过该运载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陈某坚不服,向潮州中院提起上诉。潮州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工业建设、城市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随之产生,部分人为了牟取利益,擅自处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给市容市貌、生态环境带来了损害,危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依法惩处擅自运输并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广大人民群众应对涉生态环境领域等违法违规行为说不,自觉维护良好的城乡人居环境,共同打造干净、整洁、美丽、有序的生态环境。
撰稿:中院行政庭 郭旭平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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