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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宁波海关所属北仑海关在对一批申报出口的不锈钢型材、焊条等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夹藏2个坩埚未申报,经进一步确认,该坩埚含28%天然鳞片石墨,为天然鳞片石墨制品,共计重50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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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鳞片石墨制品属于出口管制物项,企业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目前,该批货物已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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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1、定罪逻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出口所述涉案石墨需要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故石墨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可以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即有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4、不过,上述定罪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备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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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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