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

别让“渔网”触碰“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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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5月29日晚8时许,被告人阿生、阿洪、阿正、阿现(化名)四人经事先商议,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获得捕捞许可的情况下,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在寻乌县某地的小河中电鱼。

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阿生、阿洪、阿正、阿现四人被寻乌县公安局书面传唤归案。归案后,四人均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生、阿洪、阿正、阿现违反禁渔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式电鱼,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鉴于被告人阿生、阿洪、阿正、阿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生、阿洪、阿正、阿现主动缴纳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生、阿洪、阿正、阿现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现曾因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阿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阿洪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阿正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已缴纳);被告人阿现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阿现因犯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

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而且会污染水源,影响水产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罚款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寻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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