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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傍晚,黑龙江伊春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警车将一名六岁女童撞飞数米,致其全身多处骨折,脑出血进ICU抢救。

今日,据女孩父亲透露,女儿目前在哈尔滨市儿童医院救治,已脱离生命危险,但大部分时间仍处于昏睡状态。

监控显示,10月30日17时47分许,女童从一辆白色面包车下车,从人行道内侧绕至车头,经过马路侧跑至车尾,面包车司机探头寻找女童,女童躲在车尾,疑似与司机玩躲猫猫。随后跑向马路对面,女童被对向疾驰而来的警车撞飞。随后肇事民警下车查看情况,面包车司机找来孩子家长,几分钟后女童家属将孩子抱上警车,前往医院。

事发后,崔某某自称正在执行公务,交警曾让肇事民警进行酒精测试,目前已排除酒驾。截至目前,当地交警部门暂未对该事故做出认定。

本案中,崔某某提出自己正在执行公务,那么,这是否能成为其免责的依据?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此处虽赋予警车一定不受交通法规限制的权利,但仍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即是说并不是能随意超速及变向,并不意味着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免责。

若崔某某确为执行公务,则依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认为有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这些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