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神圣使命。在各级人大代表的关心支持下,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监督力度持续加大,监督内容不断丰富,监督质效明显提升。《检察日报·声音周刊》特邀请4位全国人大代表讲述那些印象深刻的行政检察履职故事。
为法治政府建设注入检察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分公司乡邮递员 郭红岗
行政检察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之一。我一直非常关注行政检察工作。近日,我在参加人大代表视察活动时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刘某甲等7人因非法采矿被查。案件移送河北省沙河市检察院后,该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甲、韩某甲是主犯,应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赵某某、吕某甲负责砂石销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刘某乙帮助销售砂石并获取劳务费,韩某乙、吕某乙驾驶皮卡车帮助将盗采的砂石进行转移并获取劳务费,该三人不属于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股东工资的人员,不以犯罪论处。2024年5月,该院对赵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应该对赵某某等5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官了解到,对于非法采矿参与人员的处罚权,行政执法部门存在不同认识:乡镇执法部门认为赵某某等5人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认为赵某某等5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应由属地乡镇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此外,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案是否已过处罚时效、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为厘清职责权属和法律关系,沙河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召开听证会。办案检察官从赵某某等5人事先、事中有无共谋,参与的时间段以及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等角度,详细分析了5人的行为到底是非法采矿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经过深入研讨,与会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某等5人共同参与盗采砂石,分工负责、边采边卖,为主犯提供帮助,其行为属于非法采矿,应由属地乡镇政府依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此外,与会各方还就行政处罚时效、哪些收入属于违法所得等问题达成一致。听证会后,沙河市检察院向乡镇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赵某某等5人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刑事证据材料附卷移送;同时告知赵某某等5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意见,赵某某等5人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6月20日,办案检察官接到乡镇执法部门人员电话,称赵某某等5人不配合调查取证。经了解,乡镇执法部门认为刑事证据无法直接用于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重新取证,赵某某等5人配合3次后不愿再配合。
刑事案件证据是否可以直接用于行政处罚案件?沙河市检察院邀请乡镇执法部门召开“行刑反向衔接研讨会”。该院认为,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程序更加严格,若再重新收集证据会导致办案低效,也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经过讨论,与会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刑事案件中经法院认可的证据可以直接用于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可根据行政办案程序和办案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会后,办案检察官向赵某某等5人释法说理,消除其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矛盾。7月29日,乡镇执法部门依法对赵某某等5人作出行政处罚,共追缴5人违法所得1.8万余元,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沙河市检察院。
此案办结后,该院与沙河市政府会签《沙河市人民检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联络人制度》,规定由行政机关、乡镇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各委派1名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人,负责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权下放情形,细化衔接前、中、末三个端口的各个“节点”流程,高质效办好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今年7月以来,在沙河市检察院的监督下,行政执法部门对14名非法采矿案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共追缴违法所得及罚款7万余元,目前均已执行到位。这些案件的办理,消除了矿产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和执法盲区,促进了行政执法规范化。
智辅应用赋能高质效办案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安吉县
天荒坪镇余村党支部书记
村委会主任 汪玉成
今年9月,我在浙江省安吉县大余村人大代表联络站,参加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专题座谈会,安吉县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了该院借助“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应用”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情况,令我印象深刻。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加强配合,推进社会治理、实现高质效办案的重要内容。
在今年安吉县两会上,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首次写入县政府工作报告,由7名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行刑反向衔接,“罚当其错”助力法治安吉建设的建议》被列入县人大常委会12件代表重点建议件之一。
安吉县检察院作为浙江省行刑反向衔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专项任务承担单位和试点单位,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支持下,创新研发“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应用”。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通过对案件进行智能“三步法”研判,即逐一判断案件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律规定、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否存在免罚情形,形成是否需要制发检察意见的初步结论,自动生成案件移送表,推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后,通过该应用,研判不起诉案件“可处罚性”,一键生成审查报告、检察意见书,并回填至检察业务系统。检察官最后通过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平台,完成检察意见书的线上传送、督促反馈和跟进监督。
安吉县检察院研发的这个应用,实现了不起诉案件的审查结果智能输出、检察意见文书自动生成,阅卷工作量减少85%、办案时间缩短90%。
检察官还介绍了一个案例。石某先后3次窜至某工地盗窃电线若干,涉嫌盗窃罪,于今年9月被公安机关移送安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案发后石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其犯罪情节轻微,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随后,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借助“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应用”对该案进行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该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石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收悉后,当天就对石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半天时间,安吉县检察院就完成了这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办理。
这一应用还归集了167个常用刑事罪名及其对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事项,支持检察人员通过刑事罪名、行政法规等进行多维度筛选和搜索,通过智能判断后,自动推荐对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机关。该应用在浙江省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创新应用竞赛现场评审活动中获得二等奖。
目前,该应用已在湖州市检察机关推广。截至今年9月底,该应用共辅助湖州市检察机关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660余件。我希望检察机关持续做好这个应用的推广使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双向衔接机制成效明显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青岛曹村
草莓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王倩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创新建立的行政罚款保证金提存制度。
我了解到,2022年起,该院借助公证机构专业支持,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行政机关提前给出行政处罚意见,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鼓励涉案单位和人员主动提存足够款项至公证部门专项账户,待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从该账户支付行政罚款。
今年5月,李沧区检察院适用该制度办理了一起虚开发票案。2023年2月,宫某为提高模具公司运营成本,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万元,记入模具公司账目。案发后,宫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将上述发票从模具公司账目中撤出,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宫某及模具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并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进一步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移送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为听取各方意见,李沧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青岛模具行业协会代表参加,我旁听了整个过程。
听证会由该院检察长王廷祥主持,检察官介绍基本情况,阐述了拟对宫某和模具公司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宫某发表意见,现场提交行政罚款保证金提存公证书,保证配合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经讨论,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宫某和模具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
“之前存在企业被不起诉后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况,造成了国家财政税收损失。李沧区检察院创新建立行政罚款保证金提存制度,既促进了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又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参加听证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我交流时说。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税务机关审查后对模具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提存的行政罚款执行到位。同时,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会签文件,在制度层面理顺协作机制,形成涉税犯罪打击与治理闭环。
日前,李沧区检察院邀请我和行业代表一起到模具公司进行“回头看”,模具公司运营状况良好。王廷祥检察长介绍,“检察护企”护的不仅是涉案企业,更是辖区内所有市场经营主体。该院依法履职,从企业治理延伸至行业治理,针对模具行业市场空间广阔但小微企业众多、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为行业企业开展“订单式”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机制,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希望行政罚款保证金提存制度能在更大范围推广使用。
解决好人民群众合法诉求
全国人大代表
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红光重工分公司
环缝班组长 周晓龙
近年来,我多次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活动,对检察工作越来越了解,也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为老百姓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其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实质性化解一起婚姻登记纠纷行政争议,令我印象深刻。
2021年,李某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被告知其之前曾补办过结婚证,目前处于“已结婚”状态,民政部门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原来,李某、王某曾于1992年11月登记结婚,后于2011年9月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1月,李某、王某为方便处理离婚后财产,在档案馆调取结婚、离婚登记档案后,仅向民政部门提供原始结婚档案,成功补办了结婚证。二人处理完财产后,各自以离异身份生活。
2021年结婚登记申请被拒后,李某多次前往民政部门要求撤销之前补办的结婚登记,均被拒绝。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再审程序均被驳回。李某不服,于2023年5月到南岗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官全面梳理案情、认真审查证据后发现,李某提起行政诉讼时距离行政行为作出已超过五年,法院以超过最长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定检察监督情形。
检察官向我解释,如果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但李某案将陷入程序空转的另一个旋涡。只有恢复李某真实婚姻登记状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才是最好结果。
为此,检察官多次前往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并了解到,根据1994年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而2003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上述内容。根据现有规定,民政部门无法自行撤销李某的虚假婚姻登记。
2021年11月,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民政部门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据此,南岗区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及时撤销李某的婚姻登记。
收到检察建议后,民政部门第一时间启动相关程序,作出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由于李某、王某存在过错,民政部门将二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2023年6月底,李某向检察机关提出撤回监督申请,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为进一步构建民生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南岗区检察院还与人社、住建、公安等多部门建立衔接配合机制。截至目前,该院已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4件。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解决程序空转背后的实体性权益问题,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给检察机关的做法点赞!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检察机关持续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诉求作为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我也将持续关注、支持检察工作,当好民意传声筒,助力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
(来源:检察日报·声音周刊 整理:肖俊林 胡玉皎 范跃红 汪超 郭树合 孙晓冰 韩兵 胡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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