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杨茜 马佳慧)初雪将至,开板在即,你准备好了吗?后奥运时代,群众参与冰雪运动的热情也在不断高涨。滑雪作为一项挑战极限、释放自我的运动,不仅能让人享受速度与激情,更日渐演变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交活动。
但是,滑雪一时爽,受伤麻烦多。作为一项危险系数较高的运动,滑雪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那么如果在滑雪场上发生碰撞,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永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滑雪运动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末,正值滑雪季,辽宁滑雪运动员崔某来到北大湖滑雪度假区,在滑雪时被正在进行滑雪训练的杨某“追尾”受伤,经医院诊断,其左膝关节损伤,医生建议休养半个月。因崔某家住辽宁,便选择回家静养。两个月后,崔某因左膝一直肿胀疼痛,前往当地医院就诊,并进行膝关节手术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用1.9万元,保险公司对此赔付1.1万元。经司法鉴定,崔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仍需护理治疗。经与杨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经一审判决,杨某应支付崔某医疗、护理及伤残赔偿等费用10.3万元。但杨某认为,作为滑雪学校的学生在训练期间发生事故,学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赔付崔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滑雪运动作为一项高风险的体育活动,需要大家在参与运动前合理评估自身能力,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雪道,佩戴好安全头盔、手套、护膝等护具,并保持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后方滑雪者需要对前方滑雪者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对其滑行轨迹做好预判,确保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安全,避免与其发生“追尾”或者相撞事故。在前方滑雪者按照滑雪惯例和规则滑雪期间,后方滑雪者若未能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对前方滑雪者造成事故伤害的,此种行为不宜认定为一般文体活动规则的固有风险行为,不适用自感风险免责条款,后方滑雪者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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