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21日作出的“任市监处罚〔2024〕43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9月13日,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任丘市嘉美佳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待售货架上发现53度的玻璃汾酒共2箱零2瓶,每瓶475ml。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志浩和马小卫鉴定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任丘市嘉美佳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销毁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6瓶(53°475ml/瓶);

3.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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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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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