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在中山持有房产或在中山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中山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亲属投靠。
南都记者从“意见稿”中了解到,“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方面提及,持有中山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中山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意见稿”中提到,在中山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中山市: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此外“意见稿”还提到,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中山市。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中山市的,毕业时可迁入中山市。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来源:中山市公安局
整理:南都记者刘贤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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