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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交通秩序,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要求和辖区道路交通实际,民勤县公安局决定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拖移车辆。

二、骑乘电动车人员要规范佩戴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不规范佩戴头盔骑乘电动车和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特别是环卫、城管等部门以电动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开展工作的骑乘人员)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头盔,全面营造安全出行的浓厚氛围。

四、各镇(街道)、村(社区)、商圈、市场等人群密集区要加强出入人员安全提醒,劝导电动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头盔。

五、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外卖、快递、共享单车、运输、建筑等行业和企业的安全教育管理,确保佩戴头盔全覆盖。

六、教育部门要加强师生骑乘电动车规范佩戴头盔的源头监管和宣传教育,杜绝学生及家长骑乘电动车不佩戴头盔、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靠右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七、对骑乘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予以严厉处罚。对骑乘电动车不规范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的党员或公职人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积极配合辖区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若有违反或不服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民勤县公安局

2024年11月4日

编辑:周旦

责任编辑:李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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