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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郑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2月7日,陈某向郑某借款36 440元,同日陈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现金叁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陈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故郑某诉至法院。

陈某辩称,一、陈某于2011年5月3日通过其配偶的账户向郑某转账20 000元应予扣除,尚欠借款16 440元;二、2011年5月3日郑某向陈某发送了内容为“账号农行6228480280878637915,郑某收”的短信,该短信应视为郑某催要借款,之后郑某再未催要过,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至今已超过三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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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结合陈某出具的收条、双方的陈述能够确定郑某向陈某出借款项的事实,郑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亦不能确定履行期限,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被告辩称2011年5月3日郑某向陈某发送银行账号的行为,即表明郑某向陈某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本院认为郑某向陈某发送银行账号的行为不能一定推定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2023年12月20日通过诉讼服务网络平台提交民事起诉状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的起诉不超诉讼时效,本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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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司法实践中,社会公众对诉讼时效有了基本的认知,但是对诉讼时效中的特殊情形,例如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往往不得而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作为权利人,应积极主张权利,减少无益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虽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义务人若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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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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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二庭 杜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