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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莆田市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

(2024)06号

被处理人:王某芳

籍贯:贵州凯里

性别:女

身份证号:522****0045

经查,被处理人王某芳因个人原因提出解聘。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条的约定,根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

毕业后在丙方(莆田市教育局)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师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的每年六分之一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向丙方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莆田市教育局

2024年11月4日

2024年莆田市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

(2024)07号

被处理人:杨某雄

籍贯:云南昆明

性别:男

身份证号:530****2755

经查,被处理人杨某雄因个人原因于2024年9月3日提出放弃莆田市公费师范生身份。

鉴于被处理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十二条的约定,根据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

毕业后未按本协议到丙方(莆田市教育局)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向丙方(莆田市教育局)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莆田市教育局

2024年11月4日

▌编辑:小吴同学

▌校对:小陈同学

▌审核:蔡蔡子

▌来源:闽中网转自莆田市教育局网站

▌法律顾问:陈少东律师(微信:nxnx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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