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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其中明确——

■ 人才公寓通过改造或改建存量房、租购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种渠道筹集。

➢选择部分蓝白领公寓,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店、商业办公用房、厂房,完善相关配套后,改造一批作为人才公寓。

➢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租赁、购买一批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通过政府筹建、用人单位自建、市场兴建等方式,建设一批人才公寓。

■ 人才公寓以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保障居住为原则,提供给人才使用,不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鼓励人才公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休闲娱乐、体育健身、便民服务、公共活动等设施或场所,满足入住人才多样化的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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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践行“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引进来津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向人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分为宿舍型、酒店型、住宅型三种类型,分别按照宿舍、酒店、住宅标准进行设计和监管。

第三条人才公寓通过改造或改建存量房、租购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种渠道筹集。

(一)改造或改建存量房。选择部分蓝白领公寓,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店、商业办公用房、厂房,完善相关配套后,改造一批作为人才公寓。

(二)租购商品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租赁、购买一批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三)新建公寓房。通过政府筹建、用人单位自建、市场兴建等方式,建设一批人才公寓。

第四条人才公寓以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保障居住为原则,提供给人才使用,不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五条各区负责筹集、管理人才公寓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市人社局牵头组织认定人才公寓工作。

第六条人才公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日常生活、居住需要。

(二)消防、安全符合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实现封闭管理。

(四)位于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五)有专业化运营团队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鼓励人才公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休闲娱乐、体育健身、便民服务、公共活动等设施或场所,满足入住人才多样化的生活需要。

第八条认定人才公寓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各区人社局收集整理本区人才公寓认定需求,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2.人才公寓房型图和房屋分布图;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5.租赁房需出具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

6.运营团队构成情况及保障人才公寓正常运营的规章制度。

(二)初审。各区人社局牵头,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对申请人才公寓房屋进行实地踏勘和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由区人社局上报市人社局。

(三)评审。成立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评审。

(四)认定。评审通过后,由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审定,并联合发文认定为天津市人才公寓。

第九条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应当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引进的人才。

(二)我市公务员、选调生、大学生基层服务项目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招录的人才。

(三)天开高教科创园、天津软件园等我市重点项目引进的人才。

(四)各区重点项目引进的人才。

(五)我市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条人才公寓支持政策:

(一)新建、改建宿舍型、酒店型人才公寓,规划按照非居住类用地进行审批,经评审,需要考虑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的,由属地区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住宅型人才公寓,规划按照居住用地进行审批,执行居住区配套标准。

(二)人才公寓新增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天开高教科创园等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人才公寓用电价格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用水、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四)鼓励各区采取奖励引进的形式,资助人才租住公寓。

(五)人才公寓项目可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各区负责规划、筹建、管理本区人才公寓,定期对人才公寓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政策落实,并为入住公寓的人才、租赁公寓的用人单位做好支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各区人社局负责统计并定期更新本区人才公寓入住情况、租金价格、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市人社局负责汇总天津市人才公寓信息,并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市、区人社局会同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天津市人才公寓进行日常监管。对于不再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天津市人才公寓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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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马媛

综合 | 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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