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女子醉酒在路边被人强奸,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何厘定
文/叶雨秋

11月2日,网传广西柳州,屏山大道和箭盘路附近的街头,一名醉酒女子疑似在路边遭人强暴,且整个过程被路人拍摄上传网络。
记者分别拨打了多个派出所电话,均表示未接到警情,相关情况有待核实,具体以官方通报为准。
上次有个男的,也是喝醉酒在路边睡着了,结果被乞丐捡了带去开房,刚脱裤子就醒了,醒来发现自己的情况吓个半死。
假如真的是强暴案,那么柳州的治安,确实到了该检讨的地步。
首先,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其中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等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网传视频显示女子呈醉酒状态,而如果涉事男子真的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因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这样的恶劣情形,涉事男子至少将面临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其次,女子醉酒并不是代表涉事男子就一定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判断涉事男子是否违背了女子的意愿,还要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女子事后的反应,如有无报警等等综合分析。
还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即便涉事男子与女子系自愿发生关系,因选择的地点系马路边,会令人羞耻不适,有违公序良俗,同时还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处罚。
再次,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是每个人的义务,也是每个人的权利。
在马路上遇到类似的事情,应当及时报警,而不是拿起手机拍摄而后发布到网上。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无论涉事男子与女子之间是否系自愿,拍摄者将涉事男女的视频发布到网上的行为,都会侵犯到男女的隐私、名誉,尤其是女方的隐私、名誉,构成侵权。
同时,类似的视频如果被定性为淫秽视频。拍摄者还有涉嫌传播淫秽视频。轻者面临罚款拘留、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据都市现场记者报道,他们分别联系了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下属加合派出所、城中派出所、箭盘山派出所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多个派出所均表示未接到相关警情,具体情况有待核实,具体以官方通报为准。
事件在网络上舆论发酵后,网友们的反应非常震惊,对事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并希望公安机关尽快介入调查清楚。
女性安全问题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以下是一些女性出行时应注意的安全建议:
1. 避免独自穿越僻静、人稀或照明条件差的路段,若必须经过应快速通过。
2. 发现有人跟踪时,可向有灯光的地方如小卖部或保安室走去,借问路或买东西摆脱可疑人。
3. 无论白天还是夜晚都要关好门窗,并与邻里保持良好关系,以便遇事时能够互相帮助。
4. 不要随意邀请不太熟悉的朋友或网友到家中。
5. 出行时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做到财不外露。
这起事件也让我们不禁反思,当面对此类突发情况时,社会的冷漠和个体的无助感。视频中,女子的无助和周围人的冷漠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不仅是对女性安全的威胁,也是对社会道德的挑战。我们不禁要问,如果这是我们的亲人,我们还会袖手旁观吗?

真相待查,安全先行。在官方通报未出之前,我们应保持理性,不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同时,这起事件也提醒我们,女性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提高安全意识,保护每一位女性的出行安全。让我们期待官方的进一步调查结果,也希望每位女性都能在社会中安全、自由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