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到期,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提出不续签的,除了上海外,其他地区公司无权不续签。
二、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提出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的怎么办?
因为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续签的,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部分算1个月工资。例如工作5年3个月,赔偿金为11个月工资。按照本人最后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5278号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庭审中,原、王某均认可双方连续签订多次劳动合同,且王某自2006年9月9日入职后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环清服务中心应当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环清服务中心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环清环卫中心与王某2006年9月9日至2018年10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环清环卫中心支付王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6231.54元;三、驳回环清环卫中心的诉讼请求。如果环清环卫中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环清服务中心是否需向王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6231.54元。环清服务中心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其中心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对其主张不予认可,主张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环清服务中心未经其同意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其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查,王某于2006年9月9日入职后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双方均认可连续签订多次劳动合同,2018年10月4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环清服务中心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其中心的行为系违法终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环清服务中心支付王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76231.5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环清服务中心上诉坚持认为无需支付王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之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判决确认环清服务中心与王某自2006年9月9日至2018年10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环清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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