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16、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17、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
经研究并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18、请示中反映的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观点解析】:
19、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
四、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号)
20、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程序中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已进行确认,当事人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就工伤认定争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坚持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应当确认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作出的劳动关系认定结论,但该结论已经法定程序撤销的除外。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而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受理,并结合本指南第5条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作出认定。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三种情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沪高法行〔2007〕9号)
21、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无证机动车工伤认定的区别处理问题
根据保障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立法目的,兼顾社会保险基金所应承载的合理范围,以利其作为公共基金的平稳运行之需要,在《条例》修订之前,对职工无证驾驶车辆或驾驶无证车辆而伤亡的,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1)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机动车系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具有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未满一年等情形,工伤认定机关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
(2)伤亡职工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车辆,工伤认定机关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可予认可。
22、关于无证驾驶或驾驶无证车辆工伤认定法律适用审查问题
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问题在立法结构上已加以调整,且现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中对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未作明确规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已有系统规定的,草案不再重复规定”。因此根据立法原意,《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治安行政管理范围排除,而是基于立法技术考虑,在单行法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再重复规定。据此,考虑社会现状和实践需要,对工伤认定机关在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机动车是否构成工伤的有关情形时,援引上述相关立法说明,仍适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应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
23、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工伤认定法律适用审查问题
酒后驾驶所涵盖的范围较广,情况亦较复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处罚幅度方面有一定差别。基于前述理由,饮酒后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治安行政管理的广义范畴内排除。故工伤认定机关如适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不应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情形,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导致伤亡”规定的内涵相容,工伤认定机关如适用该项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应确认其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24、原告范围的审查要点
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一般包括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用人单位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派遣单位。存在挂靠或者违法发包的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被挂靠人、发包单位也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5、针对补正材料通知起诉的(仅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后续未作出行政决定情形)以及对不予受理工伤申请决定、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起诉的,原告应当是补正材料通知或行政决定的相对人。工伤认定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在行政行为相对人的确定上有其特殊性。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除启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当事人外,因工伤认定结果与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被挂靠人、发包人具有高度关联性,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均属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在职工死亡的情况下,职工近亲属作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26、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履行处理工伤认定申请职责提起诉讼的,原告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
27、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均对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且法院均予立案的情况下,属因同一行政行为引发的共同诉讼,应作为共同原告并案审理。
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座谈会会议纪要》(2020年12月23日)
28、在裁审工伤待遇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不属工伤,可向做出工伤认定的行政部门发出仲裁建议书或司法建议书,核定是否属于工伤。在等待答复期间,中止案件审理。若答复否定工伤认定,驳回诉求;若答复属工伤的,则恢复审理。
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29、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职工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持有、举证能力、生产经营地位和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对“三工”因素以及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事实的认定中,用人单位承担排除一切因工受伤可能性的反证责任。职工若在试用期、培训期与用人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用人单位亦不能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30、职工的举证责任
职工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从属地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承担对工伤事实的初步证明责任,对工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受伤害程度进行客观陈述,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职工主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工伤认定申请行政不作为的,应提供其曾向该部门提出过申请或者该部门已经受理申请的证据。
3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进而作出认定结论。
32、在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审查
突发疾病认定为工伤需满足相应条件:
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二是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满足上述条件,即使疾病发生是由于个人身体原因而不是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上述“48小时”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认定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通常争议不大。如果不是当场死亡,则需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等作为证明,进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差途中以及从事准备性、收尾性工作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
33、其他视同工伤情形的审查
视同工伤的情形还包括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以及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审查伤害与抢险救灾等活动的关联度,以及旧伤复发是否系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引起。需要注意的是,退役军人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如果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4、工伤认定排除情形的审查要点
职工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要件,但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审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一般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的,应当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本文转载自“类案同判规则”,如侵删。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