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因内幕交易金刚光伏,梁某珊被没收违法所得767.01万元,并处以2301.02万元罚款;周某江没收违法所得388.96万元,并处以1166.89万元罚款。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
2022年3月18日,金刚光伏控股股东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昊集团”)董事长、金刚光伏实控人张某梁,金刚光伏董事长李某峰等人召开金刚光伏光伏产业扩产新建项目推进会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将金刚光伏迁址酒泉,并在当地新设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4.8GW光伏电池片项目。
随后,在2022年5月至6月期间,李某峰等人分别组织召开了光伏产业扩产新建项目推进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会议,以及第四次会议。
2022年6月16日,金刚光伏审议通过并发布《关于拟以新设控股子公司开展重大项目投资的公告》,称计划与欧昊集团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以其为实施主体投资建设4.8GW高效异质结电池片及组件项目,投资总额419,127.00万元,建设周期18个月。
综上,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3月18日至6月16日,张某梁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22年3月18日。
二、内幕交易金刚光伏股票情况
梁某珊因工作等原因,与张某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某珊与张某梁存在多次通话联络。
2022年4月21日至6月10日,梁某珊控制、使用本人“梁某珊”天风证券账户买入“金刚玻璃”(2022年9月前金刚光伏证券简称“金刚玻璃”)525,900股,买入成交金额16,219,287.00元。
“梁某珊”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的买入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买入时间与梁某珊和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刚玻璃”盈利7,670,056.53元。
梁某珊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同时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故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广东证监局认为,经济承受能力不是法定从轻或减轻理由,对梁某珊的量罚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主客观情形以及配合调查等情况,量罚适当。广东证监局最终决定:没收梁某珊违法所得7,670,056.53元,并处以23,010,169.59元罚款。
与此同时,周某江也存在内幕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据公告内容,周某江与张某梁于2021年因工作关系结识。2022年6月8日,两人见面接触。
6月9日,周某江控制、使用本人“周某江”国信证券账户买入“金刚玻璃”144,300股,买入成交金额5,137,105.00元。
“周某江”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的买入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且单向、集中买入“金刚玻璃”,买入时点和其与张某梁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经测算,该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金刚玻璃”盈利3,889,632.51元。
周某江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其一,涉案交易是基于自身2021年起对金刚光伏涉及的相关资讯,及欧昊集团大规模投资行为等公开信息的综合判断,与内幕信息无关。其与张某梁仅有工作上的联系。2022年6月8日与张某梁见面,是受所在单位委派洽谈公务,不涉及金刚光伏相关信息。
其二,涉案交易符合其自身股票交易习惯,不具有异常交易特征。
其三,涉案交易盈利计算错误,应以获利再投资造成的亏损计算违法所得。
其四,其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量罚过重。
广东证监局对周某江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周某江违法所得3,889,632.51元,并处以11,668,897.53元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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