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发布2则行政处罚结果。

新昌县梦江之南足浴店

案件名称:新昌县梦江之南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卫公罚〔2024)2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新昌县梦江之南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方某某

执法部门: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18日至案发日,新昌县梦江之南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足浴店经营活动,无证经营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嵊州市岚沐足浴店

案件名称:嵊州市岚沐足浴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嵊卫公罚[2024]7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嵊州市岚沐足浴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

执法部门: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0-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嵊州市岚沐足浴店:

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足浴服务1个月7天;

2、安排未取得有效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提供接待、足浴服务;

3、未对供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且数量在5件以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9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文章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法律支持:

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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