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科学技术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修订草案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共8章60条。

鼓励企业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

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以来,对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从2003年的1.98%提升至2023年的14.14%,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从2012年的第34位上升到2024年的第11位。

科技部部长阴和俊在向常委会会议作修订草案说明时介绍,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科普事业还存在对科普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不强,高质量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科普队伍建设滞后,科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等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科学技术普及法。

修订草案聚焦科普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创新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新增“科普活动”和“科普人员”两章,从现行的6章34条增加到8章60条,主要包括明确科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方向、强化科普社会责任、促进科普活动、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强化保障措施等内容。

据介绍,修订草案所指的“科普活动”不是指实践中举办的具体“活动”,而是指完成科普职能的所有动作的总和。

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发展科普产业,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市场化,鼓励兴办科普企业,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国家支持科普产品和服务研究开发,提升科普原创能力,依法保护科普成果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将自身科技资源转化为科普资源,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生产线等科研、生产设施。

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科学教育是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重要任务。只有推进高水平科学教育,自主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科技人才,才能实现国家科技进步。

修订草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科普责任进行了细化,如高等学校应当发挥科教资源优势,开设科技相关通识课程,开展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中小学校应当完善科学教育课程和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科学兴趣,培养科学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培育、保护好奇心和探索意识。

在新增的“科普人员”一章,修订草案围绕建立专业化科普工作人员队伍,鼓励和支持老年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普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和完善科普相关学科和专业,完善科普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等内容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还对健全科普人员评价、激励机制作出规定,鼓励相关单位建立符合科普特点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评价制度。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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