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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今日说法报道了一起医美行业乱象引发的悲剧,引发热议。

2020年12月,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的柳女士瞒着丈夫,来到南宁一家综合门诊部,2天内做了垫鼻子、抽脂、隆胸等6项整容手术,共花费42300元。

事后,丈夫发现妻子做美容的钱是贷款借的。手术后第3天,柳女士出院时在电梯口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整容术后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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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手术前,医院往往会出示一份术前告知书,告知各类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那么,这份术前告知书能否作为医院的免死金牌?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术前告知书,即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向患者披露手术相关信息的医学文件,需由患者签字确认,是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但并不意味着免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履行该义务并不意味着拥有了免责条款,医院对于医疗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判断依据是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而该过错不仅包括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也包括诊疗不规范,即即使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但诊疗过程中存在因不规范操作等问题引发的医疗事故,医院仍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