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黎子珍
人大释法本是正确贯彻落实基本法以维护香港法治的正常做法,却被香港一些人特别是法律界的一些以“权威人士”自居的人歪曲甚至诋毁为“破坏香港法治”, 声称如行政长官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等同意欲推翻终审法院判决,如此将伤害终审法院之终审权,破坏香港司法独立;等等谬论不一而足。
十六世纪法国法学家博丹(Jean Bodin)在其著名的《国家六书》(Six livres de la rdpublique)中,主权被明确界定为“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在其所列举的诸多主权权力中,终审权被明确的列为第四项主权特权。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其名著《利维坦》(Leviathan)中采取了跟博丹类似的思维,将主权设定为绝对权力,并坚持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主权权利都不能分割,不能转让。
基本法设置的解释机制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只构成“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但香港回归以来,香港法院往往没有尊重中央对香港“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不仅没有尊重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优于香港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且形成“司法至上”、“法官治港”局面。
2001年7月终审法院判决的“庄丰源案”,违反人大有关释法。其实,“双非”问题人大已释过法,终审法院对“庄丰源案”的判决与人大已经解释过的有关条文对著干。在“庄丰源案”判决翌日,人大法工委负责人乔晓阳就公开指出:“该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有不尽一致之处。”香港有舆论则指出:“2001年终审宣判的庄丰源案,是终审法院对人大常委会1999年第一次释法推翻其居留权裁决的‘报复’,颇有点‘你做初一、我做十五’的政治意味。”香港终审法院“你做初一、我做十五”挑衅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是典型的自损权威。
在反修例暴乱中,“员警抓人,法官放人”的现象频频出现:咬断港警手指的暴徒杜启华,在被捕一日后就被保释;一名被搜出30枚烟雾弹的疑犯,也得到保释。侮辱国旗的嫌犯,只判了200个小时的社会服务;而过去七个月的打砸烧抢破坏行动中,被逮捕的大多数暴动黑衣人,大多是很快被保释。因涉嫌裁决黑暴案偏颇与不公,香港司法界备受大众质疑。归根结底,“员警抓人,法官放人”的实质,就是法官无视和挑战人大决定权威,实质上是自损权威。
黎智英被检控多项和《香港国安法》有关的罪名以及欺诈罪,高等法院批准他保释候审,引起包括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建制派媒体等抨击。律政司之后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黎智英以“专案认许”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抗辩,获高等法院批准,惟律政司不服,先后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终审法院提出反对和上诉,但一一败诉。终审法院的裁决完全背离了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用普通法的司法程式凌驾具宪制性的大陆法系的香港国安法。终审法院法官虽然口口声声指同意律政司上诉理据中有关聘请外籍律师对国安案件可能构成的潜在风险与隐患,但却罔顾特区司法系统必须坚定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作出不合法理情理与政治伦理,亦不符合国际司法惯例的裁决。
终审法院扭曲国安法的本意,夹带“私货”引入自家的国安法观念,让罪有应得的人可因此避过刑责。案件已完全暴露了香港司法体系在国家安全上的不可靠,甚至是不靠谱。回归以来,香港司法这种自损权威已非首次,特首将向人大常委会就国安法提请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实有释法的必要,中央不会听之任之,坐视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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