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晋中介休。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MR***的小型客车,沿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市民之家门口由西向北左转弯时因未仔细观察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郭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助编:祁佳乐
10月3日,晋中介休。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MR***的小型客车,沿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市民之家门口由西向北左转弯时因未仔细观察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郭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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