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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坝的亲们!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布:朝阳平房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涉及地铁3号线平房村站(东坝南站),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朝阳平房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5日22时30分许,在朝阳区平房乡北京地铁3号线04标段平房村站B出入口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图源:邻友圈APP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区住建委、平房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朝阳区政府的授权,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平房地区办事处组成调查组,同时调查组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本次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视频分析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平房中恒吴天( 北京 )建设有限公司“8·5”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临边防护设施缺失,施工人员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1.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昊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江,董事长敖某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A06F3K,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东街51 号 CZ0703 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2.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逸群公司”),法 定 代 表 人 、 总经理张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00218692J,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甲 12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工程咨询、工民建工程建设监理、技术咨询。
(二)事故其他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 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建筑施工、建设工程、承包工程等。
(三)事发项目情况北京地铁 3 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04 合同段总包单位为中铁三局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逸群公司。事发项目为04合同段专业分包工程“平房村站上部钢结构、主体及附属公共区装修、地面亭装修及站前广场工程”,该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中恒昊天公司,合同总价 2142.154 万元,已于2024年3月21日开工,计划于2024年9月30日竣工,总工期195天。事发时,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平房村站 B 出入口站上钢结构吊装焊接作业。
(四)事发电梯井平台情况事发位置为北京地铁 3 号线04 标平房村站B出入口地面电梯井平台。平房村站 B 出入口主体建筑分为地下混凝土结构和地上钢架结构。地下混凝土结构已于事发前完工,主要由北侧平台主体与南侧斜坡组成。事发电梯井平台位于北侧平台主体东部突出位置,其南侧为深约 8 米的基坑,东侧与基坑挡水墙相邻,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之间存在一条宽约0.75 米的肥槽[1]。
[1]肥槽:为提供作业面而多开挖的部分,一般情况下是指建筑物地下室外墙或基础外墙与基坑边之间的空间。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8 月 5 日 17 时许,中恒昊天公司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王某普(男,44 岁,河北人)带领工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地面钢结构安装、焊接作业。20 时 50 分许,王某普在跨越电梯井平台与东侧基坑挡水墙之间的肥槽时坠落至基坑底部。
(二)应急救援情况21 时 40 分许,现场人员因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开始寻找王某普。22 时 30 分许,现场人员在电梯井平台东侧基坑底部发现王某普,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通过现场起吊设备将王某普从基坑底部救出。22 时 40 分许,“120”急救车辆赶到事发现场,将王某普送往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东坝院区进行抢救。23 时 30 分许,王某普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为王某普,男,44岁,河北人,中恒昊天公司事发项目现场负责人。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普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书编号:2024BL0050)。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21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综合现场监控视频分析及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普在作业期间,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间肥槽时坠落至基坑底部。
(一)直接原因分析中恒昊天公司在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拆除后未采取相应可靠措施,也未及时恢复[2]。王某普在作业期间,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东侧基坑挡水墙间肥槽时,因身体失稳从肥槽坠落至基坑底部。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经过现场勘查、法医鉴定,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三)间接原因分析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中恒昊天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中恒昊天公司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相关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王某普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间肥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中恒昊天公司未严格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5]。北京逸群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未发现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王某普,男,群众,河北人,中恒昊天公司员工,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间肥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敖某勇,男,群众,中恒昊天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工作。未落实本单位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敖某勇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张某,男,中共党员,北京逸群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对所承揽的监理项目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张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中恒昊天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王某普违章跨越电梯井平台与基坑挡水墙间肥槽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未严格督促现场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1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中恒昊天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4.北京逸群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未发现并消除事发电梯井平台临边防护设施缺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北京逸群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罚建议
1.中铁三局公司。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 号)第十四条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 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将中铁三局公司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30 日,并将事故情况函告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其核查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中恒昊天公司。住建部门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128 号)第十四条规定,拟暂扣中恒昊天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3.北京逸群公司。住建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号)第十七条规定,拟将北京逸群公司警示为安全管理风险企业30日。4.王某冉,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公司项目经理。住建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拟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责令王某冉(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编号:晋111201820190****)停止执业 12 个月。5.季某民,男,中共党员,北京逸群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住建部门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京建施〔2009〕889 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拟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责令季某民(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0033****)停止执业 6 个月。
安全无小事,虽然我们都期待着地铁能够早日开通,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上。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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