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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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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妇女联合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第五条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建设,重点是带组织、带队伍、带阵地、带工作、带服务。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有条件的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和系统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

第八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应事先征求上级妇联的意见,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一级妇联组织备案。

第九条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联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上级妇联组织部署的工作,履行引领服务联系职能,推动妇女工作和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引导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引导妇女提高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立足岗位作贡献。

(三)引导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五)教育引导妇女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开展五好家庭创建、寻找“最美家庭”、廉洁家庭建设等活动,实行垃圾分类,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

(六)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七)加强“妇女之家”“妇女微家”等阵地建设,为妇女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三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热爱妇女工作,有较高威望。

第十四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群团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本条例也适用于各类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3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珠源女性

编辑/常晨

审核/赵纳源

监审/王慧娟

终审/王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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