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午,以“新法‘沪’航,再赋新篇”为主题的京都民商论坛,在上海市宏安瑞士大酒店举办。此次论坛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办,吉林大学上海校友会及京都所上海分所协办,上海市律师协会静安律师工作委员会提供支持。会议聚焦于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机遇及挑战,旨在立足于新《公司法》出台背景下的民商法领域专业视角,为二十大提出的高质量发展经济建言献策,同时还就企业法律风险、金融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等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行业发展建议。

本文根据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与雇佣部主管合伙人贾宝军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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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与雇佣部主管合伙人 贾宝军

非常荣幸也非常高兴能在京都所的民商论坛发言,让我们京都所的劳动与雇佣部作为京都所综合化的一分子在这里做一次亮相。我的题目是“劳动仲裁的效率悖论”,这个题目的起因是来源于我做劳动法业务大约15年的个人体会,也来源于京都所劳动与雇佣部成立5年以来的一些数据分析。我把这个数据和小数据样本跟全国的以及北京、上海这样大城市的数据分析之后,我产生了一些疑问。正是因为这个疑问,让我对这个题目产生了研究与思考的动机。所以今天我在这里也是把我的一些可能并不是特别成熟的思考跟大家分享一下,也可能里面有我个人的浅薄或者是一些局限性,希望大家能够批评指正。

说到“劳动仲裁”,先说一下“劳动仲裁”制度的前世今生,从我国建国之初就有了劳动仲裁的制度。1949年刚建国的时候中华全国总工会就有一个《关于劳动关系暂行处理办法》,这里面对于劳动仲裁制度做了一些比较简单的规定,主要是解决建国之初的一些劳动争议的问题。1950年劳动部出台了《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程序解决规定》,对于劳动仲裁制度做了相对比较详细的规范。1955年仲裁制度中断了,所有的劳动争议归由信访部门承担。经过二十多年中断之后,1987年恢复了劳动仲裁制度,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直到2008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同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样的话,我们的仲裁制度就算是有了一个最终的最全面、最详细的规定。从始至终,实际上我们都能看到国家关于劳动争议的制度设计,都是“如果有争议先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就可以起诉到法院”,从建国到现在一直是这样的一个制度。从1987年恢复以来,我们一直是一裁两审,就是说劳动争议要经过三个阶段。

那这个“悖论”来源于哪里呢?

劳动仲裁制度设立的出发点其实是两个:一是为了分流案件、缓解紧张司法资源。二是为了便捷解决纠纷。我们的效率悖论主要来源于第二点。仲裁从现有定型的制度来说,按照法律的规定标准情况下要求45天结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天,也就是最长60天。这个周期相比法院“6个月+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1个月”都是大大提高了效率。这个制度的设计我认为是非常好的,但是这个效率的实现必须要以一个什么前提呢?就是说:劳动争议一定要止于仲裁。如果劳动争议能够在仲裁阶段获得解决,也就是说劳资矛盾在这个阶段获得化解,不再继续走向法院,我认为这个效率就实现了。但是如果没有的话,可能这个效率不见得一定是能够实现。

现实情况是这样的吗?

我们要看一下数据。我检索了一下,我们先从全国层面看。人社部每年都会公布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们能够看到:2020年-2023年四年劳动争议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的上涨,但是我们的全国劳动仲裁队伍每年都能够很高效的审结这些案件,我认为我们全国的仲裁员队伍还是很高效的。但是这个并不重要,今天我们主题还是要看一下所谓的效率到底实现没有。

全国层面人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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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0年为例,当年的仲裁案件结案率96.2%,同时它的调解成功率70.6%。其实大家都知道仲裁结案无非是两种方式,要不就是裁决、要不就是调解,可能还有一些撤诉、视同撤诉,但是那个比例会比较小,暂时忽略。也就是说,一旦调解成功的案子很显然是不会再走向法院了。所以我们就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大约有百分之二十几的案子可能会走向法院。

2021年、2022年、2023年基本上每年都差不多,他们的“差”都是百分之二十多。看最后一列数据,我们会很幸运的发现它们与调解成功率是非常的相近。因为仲裁终结率的意思,就是说这个案件停留在了仲裁阶段、没有再走向法院,而我们看到仲裁的终结率和调解成功率的比例是非常相似的,这样就让我得出一个粗略的结论,当然这个统计的口径肯定还是会有一些误差的,两个结论:一个是从全国来看,接近百分之二十几、百分之三十起诉到法院;第二个,大部分的裁决案件都走向了法院。这和我的切身感受是相同的,但是这个仲裁终结率如此之高,与我的整体感受是不同的。

看完全国的,再看地方上的数据,我先说一下北京的。北京的因为没有像全国那样的一个非常全面的报告,但是我从北京市人社局的官网上面也能看到一些数据。2024年《北京市建立全环节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显示:“近三年来,实现80%的争议案件、90%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彻底化解,未进入诉讼程序。”再看一下北京市2022年的一个数据,就是:“调解成功率66%”,也就是说至少有66%的案件肯定没有走向法院,2023年也是差不多的。通过法院的案件数据反推一下,2023年北京法院系统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1526件,这41526件一定是从仲裁过来的。2023年仲裁案件一共是18.6万件,41526除以18.6万是22%,也就是说78%的案件停留在仲裁阶段、22%的案件走向了法院。所以说总体看来北京市的数据,大约70%-80%的案件应该也是仲裁终结了。

看完北京的,我觉得很有必要看一下上海的。本来我没想看上海的,是因为我觉得既然要说上海的话、可能咱们国家很多的一线城市都得说一下。但是我看到上海的数据之后,我觉得确实有必要把上海说一下,因为上海做的太优秀了,我们今年论坛在上海举办,我觉得很应景。因为上海能够达到90%的案件在仲裁终结,我很好奇为什么?我也问了一下上海的一些同行,得到了验证。我又问了百度的AI,它给我回答是:“上海市起诉至法院的劳动仲裁案件比例较低,具体来说是上海市全部仲裁委员会均已实现裁审数据比对,经过调解仲裁的案件仅有约10%进入诉讼程序。这表明大部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了有效解决,无需进一步诉诸法院。这一比例反映了上海市劳动仲裁机制的高效运作以及仲裁与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也体现了上海市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改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方面的积极成果。”向上海的仲裁、法院和律师们致敬,你们做的太优秀了,值得我们其他地方的人学习。

我们把全国层面和北京、上海这两个大城市的数据说完之后,悖论其实就出来了。大约70%-80%的案件终结在了仲裁,也就是说从大数据来看,应该说劳动仲裁制度效率是实现了的,因为大部分的案件都已经结束在了仲裁阶段。可是这个结论跟我个人的认知感受非常不匹配,因为我觉得不会有那么多的案件停留在仲裁。既然70%-80%,那么一定是有20%-30%的案件是走到了法院。也许这20%-30%的案件,根据我的分析,这些案件可能是我们律师会介入比较多的,所以给我们的个人感受是在这20%-30%走向法院的案件中,他们的效率悖论是存在的。

这个效率悖论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我们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在承受着比普通的民事案件时间更长的诉讼成本,这就是我想说的效率悖论。这和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不一致的,虽然说在全国层面,在一些大城市的总体层面是实现了。可是在这20%-30%的案件中没有实现,而且这些案件应该也往往是争议比较大、对抗比较激烈的。

接下来,我想通过我们京都所劳动与雇佣部的这几年的数据小样本来验证一下我的认知、我的判断。北京总所2021年以来我们总体的一个总结是这样的:仅有5%的案件停止于仲裁。而且这些停止于仲裁的案件,也是我们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95%的案件都走向了一审,甚至绝大部分案件都走到了二审。而且根据我们这个数据看来,仲裁的平均周期是6个月。虽然法定是60天,但是平均周期是6个月、最长的18个月、最短的2个月。当然这几年可能跟疫情积攒有关系。但是我做劳动争议这么多年以来,确实6个月内能够结案的极其之少。一审平均周期12个月,最长18个月、最短3个月,二审平均周期5个月、最长9个月、最短2个月。一裁两审平均总周期23个月。作为劳动者和劳动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煎熬是非常强烈的。

究竟是哪些案件走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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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海淀法院总结最近四年以来的数据,海淀法院定期的发布白皮书,从2020年-2023年这四年期间,到底法院系统受理了哪些方面的劳动争议。我们能够看到前两类劳动争议是主流。第一类是涉解除劳动争议,因为解除劳动争议双方是零和博弈。劳动者认为解除是违法的,企业认为是合法的,双方没有任何调和的空间,所以争议会很激烈。仲裁不管怎么判,都有一方不服,这类案件走到法院,我认为是很正常的。

第二类是关于劳动报酬一类的,这是劳动者权益的核心部分,所以对抗也是很激烈的。这一类中有一部分我认为可能就是争议不大或者金额较小的,可能就没有继续走到法院,但是走到法院的依然很多达到大约50%,这个和我们的感受是非常相匹配的。另外,海淀法院同时也看到了,在海淀法院一审的层级上面,这四年他们的调撤率依次降低,依次为53.07%、42.55%、39.40%、36.61%。可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撤率低、判决率高、上诉体量大,意味着矛盾化解难度相对较高。也就是说在经济下行的周期内,劳动争议对抗的程度越来越强、调解成功率越来越低,这也是劳动争议从打完仲裁不服要打到一审还要打到二审的一个根本原因。

这就是一个大概其悖论的基本情况,我也做了一些思考。仲裁程序在我的经验中,我发现了一些,我总结为“怪现象”,当然这是调侃。

1.调解前置。

强制仲裁前调解,这个我认为本质是不合理的,当然我们是有国情,但是我今天还是想说一下我看到的,这个事实是这样的。

2.一审抢管辖的不合理。

很多企业的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样,有些公司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有分公司。可能注册在北京,分公司在各个城市的各地。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后,员工和企业是可以去抢管辖的,因为用人单位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都有受理的权力。所以我们就需要去抢,这就会出现很多问题。比如:我们在唐山近期有个案子。仲裁做出裁决后应该是同时让我们去领取,不管是同时到现场领取还是同时发快递,应该是这样保持公平。我们强烈要求去现场去领,因为我们想抢,仲裁说不行,必须要寄。我们是青岛企业,寄到青岛最快我们次日才可以立案。但是当地的话可能当天就可以立案。事后我们发现那个员工是现场取的,这个“抢管辖”其实就面临不公平。所以我认为这个制度不合理,我认为劳动争议就应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受理,因为他很多的信息数据都在当地。

3.财产保全不能实施。

4.规避仲裁前置的漏洞。

5.仲裁的再审程序欠缺。因为时间问题就略过。

6.理念之争。

“理念之争”这一块后面田老师有精彩发言,我就不多说了。我还是要快速的说一下,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仲裁的终结率。

解决效率悖论的思考

我觉得仲裁案件公示平台建设非常重要。我认为案件公示对于仲裁员能够做出一个有信服力的裁决是非常有帮助的;仲裁员名册制也能够起到公平审案的作用;仲裁错案追究制,目前是没有错案追究程序的。虽然劳动部是有这个机制的,但是很多的仲裁委员会没有设立这样的程序、去提再审时没有窗口能受理;另外我认为扩大一裁终局范围也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还有律师费承担,现在很多劳动争议较小、律师参与度较低,因为律师费承受起来有问题。律师参与会大大增加案件在仲裁阶段停止的可能性,所以我认为可以参考深圳做法,在律师费上面有一定比例承担的问题、败诉方承担的问题。

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