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中社11月7日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在2024年11月7日发布的公告,施磊因在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任投资顾问期间存在误导性宣传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该行为反映出施磊未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的依据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施磊如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与诉讼期间,该监督管理措施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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