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纠纷关乎大和谐。每一件看似不起眼的“小案件”都承载着群众的切实利益与深深期盼,每一个小纠纷背后都可能影响一家的安宁、一方的稳定。近年来,针对社保费纠纷化解问题,烟台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创新突破,联合政法委、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探索构建由“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处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构成的“1+2”工作机制,健全社保费调解体系,加强对社保费纠纷调解的指导力度,打破部门壁垒,凝聚工作合力,社保费纠纷化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缴纳社保费纠纷,联处机制即受理

2024年5月的一天,林某急匆匆来到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费投诉举报联合处理中心,反映烟台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材料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

经了解,林某要求某新材料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并支付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各项共计7.5万元。前期经过劳动仲裁审理,已支持其支付工资差额、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合计2.5万元,但对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5万元的诉求未予支持。

经联合处理中心初核,该案件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立即按程序启动工作机制,将案件转交烟台市福山区社会保险费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保费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

多元联动齐发力,共谋解纷“最优解”

社保费调委会了解到某新材料公司同意为林某补缴社保费并履行劳动仲裁裁决2.5万元,但称林某是因个人原因离职,故拒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查,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载明因“个人原因”解除,有林某签字、捺印。但林某认为其在签字、捺印时未详细查看相关内容,不认可该证明书内容,且主张有录音能够证明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社保费调委会初步研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企业是否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因本案涉及多个部门,随即启动联合处理程序,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和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兼职调解员等多方力量,对案件深入剖析研判。在此基础上,社保费调委会按照烟台市法官指导调解工作规程,及时与指导法官及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分析,认真听取意见建议。

各方一致认为:若林某确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是单位违法解除,则其诉求存在一定的合理性,诉讼有一定胜算,但耗时费力、存在变数和不稳定因素,最优解是结合实际进行调解,快速消除纷争,避免矛盾激化。

依法调解止纷争,多方共赢促和谐

本着“在法治轨道上息诉罢争”的原则,社保费调委会精心设计调解方案,调解员双管齐下进行调解。先与林某深谈,向其详细讲解诉讼存在的不确定性及诉累,算明白经济账、时间账,同时告诫林某要依法依规主张诉求,切勿采取过激手段。再向某新材料公司释法明理,强调其作为规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提示诉讼带来的经济与声誉风险,算明白社会账、声誉账。历经多轮背靠背调解,双方心结渐解,最终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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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在某新材料公司履行劳动仲裁裁决2.7万元的基础上,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某新材料公司为林某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并另行向林某支付1.3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再无其他社保费、劳动争议及任何经济纠纷。根据烟台市法官指导调解规程,福山区人民法院随即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民事裁定书。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顺利结案归档。至此,一场社保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保费争议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快捷解决劳资双方争议,降低催缴风险的有效途径。下一步,烟台市将持续深化社保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功效,止纠纷于前端,力促社会和谐。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杨璐 栾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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