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时是朋友
还钱时是敌人
男子欠好友数百万
以没钱为借口迟迟不还
一个“神操作”
让借钱好友彻底心凉
欠债数百万不还
100元将房产卖给父亲
➤案例回顾
刘先生和魏某是多年同学兼好友,大学毕业后,二人在北京合开了一家科技公司,魏某担任总经理,刘先生当股东。后来,刘先生被指派为河南分公司的负责人。
刘先生表示,2012年至2014年,魏某多次向他借钱,总计340万元。2019年,面对魏某一再推诿还款日期,刘先生无奈将魏某诉至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魏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为了日后能够顺利执行,2019年10月,刘先生的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想查封魏某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然而,令他们震惊的是,这套房产居然在2019年6月,以100元的价格过户给魏某的父亲了。
刘先生代理律师表示,房屋所有权之前一直登记在魏某名下,魏某父亲在明知魏、刘二人有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其间多次联系刘先生沟通还款事宜。然而,魏某父亲又配合魏某将房产转移至个人名下,双方之间属于虚假的房屋买卖,其目的在于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刘先生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故将魏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申请撤销该房屋的转让行为。
➤法院审理
魏某和其父亲代理律师指出,2019年6月,魏某回房产所在地办理房产转移的相关事宜,是由刘先生负责接送,他应是知晓该房屋的实际情况、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所以刘先生的撤销权超过一年期限,不应再提起法律诉讼。
对此,刘先生表示,2019年10月,在拿到与魏某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判决时,申请财产保全时,才发现魏某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在执行法官的查询下,才得知该处房产已转移,从此时间段计算,未超过撤销权的一年限期。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魏某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其父亲的行为,并将现登记于其父亲名下的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魏某名下。
一审判决后,魏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务人行使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少;
➤债务人行使该危害行为后导致剩余财产不能清偿债务;
➤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来源:京司观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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