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长沙市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规定》就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建筑间距、建筑日照、半面积控比、阳台、飘窗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划。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长沙县中心城区控规覆盖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室内装修工程等不适用本规定。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指标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用地调查红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的已按规划建成的城市道路边线(含绿线),或划至用地周边未建成的规划城市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
建设用地未达到以下最小可建净用地面积的,原则上不能单独建设。
建筑间距
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日照
住宅建筑中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其中居室系指客厅和卧室。
复式住宅(含跃层式住宅)、城乡个人住宅(含别墅、联排住宅、低多层安置房等,待改造地段的低层个人住宅除外)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室的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建筑层高
居住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6米。湘江两岸等重要地段布置的居住建筑,因落实公建化造型和公建化外立面需要,层高不宜超过4.2米。
低多层住宅、复式(跃层式)住宅等其他同类型住宅户内的门厅、客厅、餐厅等挑空部分的层高不宜超过该住宅标准层的2倍层高且不超过7.2米,同时挑空部分面积不应超过该户底层套内建筑面积的40%。
半面积控比的规定
居住建筑阳台等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另有政策规定的项目按相关文件执行)。
阳台、套内花园、共享空中花园
居住建筑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因城市景观风貌要求需要封闭阳台的新建住宅项目,其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进行商品房预售和不动产登记。
飘窗(凸窗)
建筑外墙突出的飘(凸)窗出挑宽度不宜超过0.8米,窗台的结构高度距同层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3米且不得与楼板相连。
当飘窗的窗台高度≥0.45米、出挑宽度≤0.8米或窗台高度≥0.3米且<0.45米、窗高≤2.1米、出挑宽度≤0.8米时可不计算建筑面积,超过以上规定时按飘窗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以上内容摘取自《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4年修订版)》,扫码获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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