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查处了1起违规重复参保领取2份养老金的案件,追回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7万余元,成功防止了国家社保基金流失,切实守护了人民群众“养老钱”。

10月17日,刑警大队接到报警称:正宁县某镇村民赵某利用双重户口,冒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共计158个月。经依法侦查证实:赵某,女,汉族,系正宁县某镇村民。1989年和其前夫离婚,后改嫁于正宁县某镇村民杨某(已死亡),赵某曾利用二代身份证换发的期间的漏洞,又重新申报了1个新户口没有注销其原户口,导致重户。赵某和其丈夫杨某之后利用赵某的不同身份证号在正宁县2个乡镇分别办理了社保卡。在赵某年满60岁后,开始在2个乡镇领取2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2011年4月至2024年8月,赵某共骗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7万余元。

目前,赵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重户口中的非法户口已被依法予以注销,所骗资金已全部追回,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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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充分反映出一些群众法纪意识淡薄,为谋取小利触及法律红线,敲响了社保基金安全警钟。

在此,正宁公安特别提醒全县广大参保群众:法律法规要记牢,重复参保不可取,违规领待犯法纪,后果严重担不起。

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来源:正宁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