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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热衷于饲养宠物,宠物饲养已然成为众多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既是时尚潮流,也是情感寄托。然而,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案件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近日,榆阳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宠物狗伤人的纠纷。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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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傍晚,王某牵着自家的小型犬柯基,漫步在榆阳区芹涧路德昌巷开源小区与御溪名城附近的草坪上。突然,申某饲养的大型金毛犬毫无预兆地从20米外冲过来,对王某的小型犬柯基发起攻击,致使柯基受伤,王某在竭力阻拦的过程中也受了轻微伤。事发后,王某立即就医并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出警,并于次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由于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存在分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王某只好将申某诉至榆阳区人民法院。
化解过程
榆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到王某的诉讼材料后,了解到该案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将案件流转至诉前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通过耐心细致地沟通与疏导,摸清了双方的症结,决定对症下药,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实质问题。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出发,拉近双方的心理预期,最终促使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即由申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310元。至此该起因宠物狗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动物侵权纠纷案件,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在本案中,申某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未能充分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鉴于申某饲养的是大型犬,其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更为重大,申某存在过失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挑衅、刺激金毛等行为,故申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宠物带来的乐趣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宠物饲养者必须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规定免责事由。法官同时提醒爱狗人士,如果您打算饲养宠物犬,应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养犬管理规定,并咨询当地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确保遵守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 核:白 丽
作 者:蔡 伦 刘 晶 高 宏
编 辑:尤乙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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