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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汾河水库。

娄烦县地处太原市西北部、吕梁山腹地、汾河中上游,是太原最重要的水源地和生态屏障。近日,娄烦县人民法院发布7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

被告人薛某鹏等17人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薛某鹏、路某丰等人于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河南省范县等地租赁厂房和炼油设备进行非法炼油,炼油产生含强酸矿物油废物,被告人刘某豪、王某忠等人在没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以每吨400元左右的价格为薛某鹏等人非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告人王某生、张某军等人以每车4800元到5500元的价格帮助刘某豪等人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先后将多达3600吨的危险废物从河南省拉至娄烦县马家庄乡、边家庄村、娄烦县与静乐县交界处进行掩埋倾倒,严重污染了被倾倒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5354万元的公私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丰、薛某鹏等17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均在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决薛某鹏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王某生等4名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判处17名被告人对损害污染环境,恢复生态必然产生的清理费及环境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

案例二

被告人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明知娄烦县人民政府严禁在汾河水库水域内进行捕鱼,仍多次使用捕鱼工具“渔网”和“地笼”在该水库尹家密村附近水域内捕捞透明鱼和麦穗鱼以及小虾共1299.75公斤,其中2021年10月份至11月份,尹某先后10余次将捕捞到的透明鱼,以每公斤12元的价格出售约485.5公斤,获利583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先后20多次将捕捞到的麦穗鱼和小虾,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出售约629公斤,获利3774元;于2021年6月21日和2022年7月至8月,先后20次将捕捞到的麦穗鱼和小虾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出售给巩建存共185.25公斤,获利370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娄烦县汾河水库禁渔区内多次捕捞水产品约1299.75公斤出售给他人,获利133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尹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3310元和作案工具铁笼6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被告人王某青等非法狩猎罪一案。2022年4月份、5月份,被告人王某青以4000元的价格,后被告人崔某刚出资1000元,购买了电击装置准备用来捕猎野猪,此外王某青还购买了电线、铁丝等装置。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林联系王某青称山西省娄烦县米峪镇乡野子沟玉米地里有野猪出没,让王某青来捕猎野猪,之后王某青带着电击装置和崔某刚提供的电瓶与崔某刚一起驾车到达野子沟,3人将电击装置安装于玉米地边准备猎捕野猪。当天21时许,被害人刘某奎去野子沟地里照看玉米时,被电击装置击伤腿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青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并致人轻伤二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三被告人存在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宽、从轻情节,被告人刘某林有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青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崔某刚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某青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蓄电池一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除以上3起案例,这7起典型案例还包括:被告人张某春非法采矿罪一案、被告人段某飞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被告人路某凯污染环境罪一案以及被告人张某奎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娄烦县人民法院将以此次发布典型案例为契机,持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推动环资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理向纵深发展,续写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篇章。记者 任 蕾 文/摄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