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四川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布一起发生在三年前的煤矿违规作业致人死亡事故:位于宜宾筠连的某煤矿实际控制人林某为追求经济效益,于2021年9月18日安排工人夜间违规采煤作业期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私下赔偿受害人家属208万元后隐瞒近两年不报。 今年6月,因重大责任事故罪,煤矿经理(实际控制人)林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采煤副矿长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煤矿瞒报事故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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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煤矿瞒报事故案情

煤矿违规作业引发事故

致1人死亡,煤矿赔偿家属208万

红星新闻记者从相关知情人士处获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该起事故煤矿系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天眼查显示,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成立于2003年,位于筠连县巡司镇土房村一组,为普通合伙人企业,两合伙人出资额共计250万元,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据检方公布案情显示,被告人林某系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股东、经理(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何某系该煤矿采煤副矿长,负责井下巡查工作。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21年8月11日过期,为避免影响经济效益,林某决定安排工人夜间采煤,并要求下井工人不如实登记下井情况,不携带人身定位卡,以此逃避主管部门监管。

2021年9月16日,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编号2201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因一氧化碳超限,致使传感器连续出现3次报警,筠连县应急管理局责令该煤矿停止井下作业。但煤矿实际控制人林某依旧要求工人继续通过不携带人身定位卡、不如实登记入井记录等方式正常开展采煤作业。

2021年9月18日,采煤副矿长何某与煤矿安全员、瓦检员对矿井开展安全巡查时,发现2201采煤工作面一支柱卸压,存在冒顶危险,随即安排工人下井对该支柱加压补液。煤矿工作人员胡某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违规采用肩扛方式更换支柱,不幸被掉落的支柱、矸石压倒、掩埋。胡某被救出送医时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某家属208万元。因担心被监管部门发现胡某是在送往医院治疗前就已死亡,会认定煤矿的安全措施不到位,煤矿将面临巨额罚款,便未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此次事故,通过开具虚假死亡诊断意见等方式掩盖事故真相,企图以此逃避监管部门的巨额罚款。

事故被隐瞒近两年

实控人、采煤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刑

该事故被筠连县巡司镇二煤矿隐瞒近两年后的2023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月17日,筠连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林某、何某立案侦查,并邀请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调查取证期间,检察官围绕涉案煤矿“在不能下井作业、整改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违规整改,进而发生重大事故”这一事实,指导公安机关向应急管理局、矿山安监局等部门调取井下作业规程,向井下几名证人收集该案言词证据,并委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此次事故出具调查评估报告。

2023年10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出具的报告认为:事发煤矿在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煤矿执行“一停四不停”指令期间,假借整改名义违法组织生产,认定林某、何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2023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林某、何某移送筠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何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24年3月26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林某、何某依法提起公诉。

2024年6月18日,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