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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名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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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本是修身养性的运动

但是未经允许

跑到“别人家的鱼塘”偷钓

就属于盗窃

而且被人发现后

不但不认错

还把水库管理员打伤

简直太嚣张了!

案情回顾

近期

红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

“有人未经允许在水库钓鱼

并对管理人员实施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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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经调查

违法行为人廖某某(男,33岁)

曾多次未经承包人、管理者允许

私自到马岭镇王某承包的水库

以钓鱼的方式盗窃该水库人工饲养的鱼

被盗鱼价值约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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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再次到该水库偷钓时

被水库管理员龚某某发现并责骂

随后,其为泄愤

手持木棍对管理员进行多次击打

致管理员受伤

经询问

违法行为人廖某某

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行为人廖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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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偷鱼事小,违法事大

莫要轻易贪小便宜

此外,为了自身安全

应当自觉远离水域

更不要铤而走险下水偷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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