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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捧艚镇上,农民包某某一家正沉浸在乔迁新居的喜悦中却接到县政府的强制性拆除通知,理由是房屋建在海堤范围内影响防汛抗洪。包某某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刚建好的三层楼明明是政府批准建立的还办了房屋产权登记的,说拆就拆?这合法的东西都没有保障,老百姓的日子可怎么过呀!

一家人绝望无助之下决定到法院告县政府。

新中国首例民告官案件就这样出现了。三十多年过去了,强拆从未远离过我们的生活,但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却越来越完善,对老百姓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等级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2015年5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拓宽“民告官”门槛,明确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发布,其中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即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广大被征拆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政府与人民不是对立,更不存在阶级。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法律会给出最后的答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告官”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权利与义务的明确更加保障了被征拆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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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告官”案件中,被征拆人还有这些武器可以利用:

1、由“官”负举证责任,解决原告举证难的痼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提到: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也需要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应提交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求索赔时,提交行政机关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

2、原告的调取证据令为收集证据亮绿灯原告可在收集证据时申请调取证据令。这样除了明确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外,还明确了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

规定同时特别强调,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有关人士称,这一举措既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职权性,又为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提供了司法救济。

3、行政机关不出庭证据无效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作出这一硬性规定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只有经过当事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据悉,最高法院在讨论制定此条款时认为,行政诉讼是由于被告行使公权力所引发的,它与民事诉讼的重大不同就是要求被告积极出庭,这既能维护行政诉讼程序价值,而且有利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权益。

4、“偷拍”、“偷录”无害他人可作证据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但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并不一律排除。这也为征拆中被征拆人的取证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民告官虽难,但知其难却不能避其难。法律维护着被征拆人的公平与正义,但也需要被征收人勇敢而果断的运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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