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宁街头竟有人干这事,已被立案调查!
消防栓是城市的“救命稻草”,无论是消防车的快速取水还是直接连接水带、水枪进行灭火,它都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然而,却有人将它视为可以随意取用的“公共水龙头”。这种行为不仅危险,更触犯了法律!
私自在消防栓取水,已被立案!
近日,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利用涂料桶和把手在消防栓处取水。经调查,当事人为某工程服务队经营者,为施工方便,就利用消防栓直接取水,用于道路改造施工,且未能提供相关用水审批文件。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开展了普法教育,目前该案件已立案调查。
“消防用水”不是“生活用水”,更不是“免费水”。擅自从消防栓取水看似方便,实则折损的是区域消防应急能力,不仅会造成公共水资源的流失浪费,更可能影响到消防救援的及时性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确有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供水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切莫让消防安全最后一道防线名存实亡。
来源:海宁综合执法
编辑:俞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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