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植物品种权和育种技术,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准确掌握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标准,以繁殖材料承载的性状特征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生产、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侵权行为方式。依法判定民事责任,保障权利人莉益的实现,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育种者免责、农民免责等权利限制,合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本着既要及时制止侵权和防止侵权物再扩散,又要避免资源浪费的冬则,慎重适用销毁侵权物的民事责任。针对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季节性特点,注瓷运用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法发〔2009〕16号)

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要合理平衡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品种的农民的利益共享。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硏究所与宝应县天补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生产、制造或者许可'他人生产、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作为商品的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被上诉人天补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亦即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的问题。所谓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商标权人或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权利产品售出后,第三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制度。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种权利制度,同样存在权利用尽问题,即植物新品种权人销售的或经其同意岀售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售岀后,其专有销售权即告“用尽”,他人在市场上合法取得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后再进行销售或者使用的,不构成侵权。首先,对植物新品种权利人首次生产、销售行为的保护,已使其权利得以实现。植物新品种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独占性生产并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后,已经从这种独占性的生产、销售活动中获得了应得的经济利益。该授权繁殖材料被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对该繁殖材料再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植物新品种权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是对植物新品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避免形成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市场流通,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进步,也是对他人依法行使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的保护。其次,《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我国于1998年加入的《国际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第16条规定:“受保护品种的材料或第十四条第(五)款所指品种的材料,或任何从该材料衍生的材料,已由育种家本人或经其同意在有关缔约方领土内出售之后,不受品种权制约,除非这类活动:⑴涉及该品种的进一步繁殖,或(ii)涉及品种材料岀口,使其繁殖,而进口国并不保护该品种所在的植物属或种。出口材料用于最终消费的情况例外。”该条规定明确指出植物新品种权领域对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因此应当认定,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項用权利用尽原则。上诉人里下河农科所认为涉案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售岀蒼,被上诉人天补公司未经其授权,不得就上述繁殖材料再进行商业性销售,否则即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上述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