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工地上班,2名员工见“材”起意,多次盗窃雇主工地上钢筋当废品卖,从中获利。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这样的盗窃案。
2022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协议,负责对县城几个路段多个边坡工程施工。2023年至2024年,在对几个路段等多个边坡工程施工期间,陈某某单独或指使沈某某或2人伙同一起多次将工程中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置权的钢筋(包括成品、半成品、废料)盗运至某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销赃所得由废品收购站老板通过微信支付给陈某某、沈某某,共计70次,合计金额19.49万元,其中向陈某某转账24次共9.96万元,向沈某某转账46次共9.53万元。在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沈某某退赔某建设工程公司赃款20万元,获得对方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因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遂对2人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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