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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甲建设公司与乙能源公司就某材料项目签订《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甲建设公司承包乙能源公司发包建设的某材料项目桩基工程,现项目已竣工,乙能源公司陆续给付甲建设公司工程款,剩余54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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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九原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账户进行裁定冻结。

保全后,被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被冻结的账号为公司的基本账户,这将导致其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员工工资以及购买建设材料等,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申请法院变更保全措施,提供公司名下不动产及机器设备等进行保全财产置换。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及机器设备变现能力较弱,用其置换银行账户会损害自身的利益,因此申请人不同意该置换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让被申请人提供其他足额的一般银行账户,这样既能将企业的基本银行账户解冻,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申请人的利益。经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最终申请人同意该置换方案。

裁判结果

经调查,被申请人提供的其他一般账户,不存在依法不得冻结、执行的账户情形,本院将企业基本账户置换为一般账户并依法冻结5400万元,同时,解除对被申请人基本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九原区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办案理念,因案施策,灵活运用保全财产置换措施,坚持“规范及时、应保尽保”,兼顾“合理适度、该保才保”,在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找准平衡点,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被申请企业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丨立案庭 苏之嵘

编辑丨董 悦

审核丨刘 杰

复审丨逯瑞杰

终审丨王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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