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旗各广告经营主体、酒类产品经营者: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一些制售所谓“特供”“专供”“内供”等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扰乱线上线下酒类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明确,“特供酒”的范围为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的酒品。
为维护党政机关形象,进一步依法规范全旗酒类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发布酒类商品广告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二、酒类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酒类商品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四、酒类商品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五、普通酒类商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六、酒类广告不得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
七、普通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借助宣传产品成分或配料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八、酒类商品广告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各类酒类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规范酒类商品广告发布内容。对发布违法违规酒类商品广告的广告主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旗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总编辑:罗志军
责任编辑:罗腾亚
本期编辑: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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