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日,木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府前街时,发现路南有多处张贴了内容为“制作卷帘门、车库门”的广告。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后对广告进行了清理,随后拨打广告号码,对当事人进行约谈。
经查,当事人梁某为招揽顾客自发印制广告,途经木林时在府前街非法张贴10余处,被发现时暂未产生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已责令其立即清除剩余广告,经复查,梁某已清除完毕。
梁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张贴广告的行为,影响了本市市容环境。木林镇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对梁某处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梁某已于当日完成罚款缴纳。
清理前
清理后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木林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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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顺义在线小编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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