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信网 责编:陆云琦 2024-11-08 20:46:45
“感谢法官帮我主持公道!”当事人给法官送来锦旗,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说道,“您不知道啊,为了这些萝卜,我整天焦躁上火,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说实话,起诉后我也没报太大期望,真没想到你们调查得这么细致。”近期,莱西法院审结了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25日,种植户张某的“紫美人”萝卜即将成熟,恰逢李某在本地收购,实地查看后,李某当场支付5000元定金,并通过微信约定以每亩2500元的价格,收购张某的15亩萝卜。后萝卜成熟时,张某询问李某何时收货,李某回复自己在外地,还得等等。一晃眼又是几天过去了,张某通过天气预报得知冷空气将要来袭,担心萝卜冻伤,要求李某前来收货,并在接下来几日里,连续催促李某。李某起初说组织不到足够的工人,又说冷库库存不足装不下,后又说原告萝卜亩数不足、有虫眼等要求原告降价,最后干脆不予回复。李某屡屡拖延收货,导致张某一直处于被动局面,之后要求低价收购遭拒后,明确表示拒绝收购。
至此,一地的“紫美人”萝卜已经冻伤,张某不得已以冻伤价格自行出售,仅得款1500元,相较于合同价可得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失。故张某诉至莱西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争执不下。“不是我不收货,是他货有问题。”“哪有那么多亩?能有他说的一半就不错了。”“我定金还没要回来呢,他凭什么找我要钱,货又没给我!”……
为了深入查明案情,承办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前后开庭三次,从审查双方合同中各项约定,到调查萝卜冻伤情况、双方通话时的天气状况及通常收货周期,再到实地走访、调查被冻伤的“紫美人”萝卜在当地的地头收购价,逐步确定了案涉事实。最终认定为,李某数次怠于收货,导致萝卜冻伤田间,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李某支付的定金显然不足以弥补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张某有权请求其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结合全案证据,莱西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损失两万余元。
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青岛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越来越多的农户与收购者订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这种交易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农产品保质期较短导致的购销两难问题。但是,农产品的种植往往会受到土地肥力、天气变化、病虫灾害、生长环境等等多种因素影响,回收农产品时的产量与价格也难以预估,本身就具有一定风险,极易产生纠纷。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户和收购者,在进行磋商时,最好订立书面合同,对回收时间、回收价格、种植要求、质量标准、解除合同情形与违约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留存沟通、协商的记录等,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信经营,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当遇到履行不能的情形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推动合同利益的实现。文/华成磊 谢潘婷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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