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吵架被“气死”,对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11月6日,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吵架“气死人”的纠纷案件。法庭最终认定王某死亡与被告张某的询问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12日14时许,王某及其家人乘坐由张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公交车回家。上车后,王某在未告知其下车地点的情况下以投币的方式支付了车费。由于公交车实行分段计费,驾驶员张某遂询问王某等人的车费是否支付合适。不料此举此引起王某极大不满,他与张某发生争吵。其间,王某家人进行了劝说。14时26分,王某及其家人到站下车回家。15时18分,回家后的王某因气愤难忍出现持续胸痛并导致死亡。
王某家属认为,张某在明知王某患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与其争吵,以至诱发王某病发致其死亡,应对该死亡结果承担直接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王某死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法定代表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王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由张某、某运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靖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张某询问投票事宜与王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张某在公交车上询问王某投票事宜,是其作为公交车驾驶员正常的履职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录音显示,在询问过程中,张某始终未有过激语言,其与王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张某询问王某投票事宜的行为本身未造成王某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张某询问投票事宜行为与王某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王某已到站下车,且是在家中发生心跳呼吸停止。根据急救病历中家属代诉“王某于数天前出现间断胸痛、胸闷,当时未引起患者及家属重视,未进行任何诊疗”,且王某患高血压、糖尿病多年。其死亡后,家属对死亡原因也未进行鉴定。王某的死亡与张某询问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家属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万盈
责任编辑:马和相
来源: 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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