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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至9月,被告人梁某某(17岁)、朱某某(17岁)使用“梅花起子”,多次盗窃二轮电动摩托车后销赃至废品回收站。案发后,梁某某、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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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鉴于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对梁某某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量刑建议;对朱某某提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的量刑建议。湄潭县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

少年有梦,法不可违。不论是否成年,都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赚取收入,步入社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图通过非法路径赚“快钱”的,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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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湄潭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