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1年9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由被告提供青稞、面粉等粮油产品,原告给付相应货款。原告自2021年9月通过微信陆续向被告订货并支付货款、定金等共计348703元,但被告收到货款后,并未按约交付相应货物。
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后被告因无法还款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一份收到货款348700的证明,证明其欠原告货款348700元的事实。原告因此起诉至某法院。
但被告认为某法院没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xx市xx县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时,要依据争议标的的种类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进一步确定管辖法院。
需注意,该条规定的“争议标的”,不是指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被告依据原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举例而言,起诉要求对方给钱的理由(诉讼请求)有很多,比如偿还借款、支付货款、退还定金、赔偿违约金等等,这些请求内容表面上看都是要求对方给付货币,但却不一定是法条中规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作为买方,其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其支付的货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原告错误地将“请求金钱给付”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画等号。故该案的争议标的不是给付货币,不能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物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规定,而应当依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故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张某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河北省xx市xx县,因此应当由当地的法院管辖。
律师寄语
诉讼请求与争议标的不是同一概念。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具体请求。诉讼请求可以具有多个。争议标的是指实体法层面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被告依据原合同约定所应当承担或者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通常指合同在正常履行情况下,被告所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或者给付行为,其具有唯一性。
诉讼请求中出现了给付货币的内容,并不当然适用“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相关管辖规定,而应当判定诉讼请求中的给付货币行为是基于合同义务即争议标的还是基于合同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因此,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各位债权人,在起诉时一定要处理好管辖权的问题。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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