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太湖县电子技术职业培训学校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太民罚告〔2024〕1号),因无法联系送达本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4年11月7日
2024年11月7日,我局对太湖县电子技术职业培训学校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太民罚告〔2024〕1号),因无法联系送达本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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